“第三继承人”是指在法定继承中,当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(配偶、子女、父母)和第二顺序继承人(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)时,依法享有继承权的第三顺序继承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,此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丧偶儿媳对公婆、丧偶女婿对岳父母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此外,在特殊情况下,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。

“第三继承人”是指在法定继承中,当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(配偶、子女、父母)和第二顺序继承人(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)时,依法享有继承权的第三顺序继承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,此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丧偶儿媳对公婆、丧偶女婿对岳父母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此外,在特殊情况下,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。